第十一条 本团体的会员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。
第十二条 拥护本团体章程,符合下列条件的,可以自愿申请加入本团体:
(一)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;
(二)在本团体的业务(行业、学科)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实力和影响力;
(三)遵守法律法规和行业自律,愿意为雄安新区发展做贡献;
(四)单位会员必须是经合法注册的实体;从事土木工程、建筑工程、市政工程、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、装饰装修工程、建筑软件开发应用、勘察设计、监理检测等业务的企事业单位、社会团体、科研机构、大专院校等;
(五)个人会员应在本团体业务(行业、学科)领域取得一定成就,原则上应具备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,愿意参加本团体组织的活动,对本团体行业领域发展贡献突出的可适当放宽条件。
第十三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:
(一)提交入会申请书;
(二)提交有关证明材料,包括但不限于:
1. 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或登记证书复印件,加盖单位公章;
2. 资质复印件,加盖单位公章;
3. 个人会员申请人需提交身份证复印件、职称证复印件;
4. 行业自律承诺书;
5. 信用承诺书。
(三)由理事会讨论通过。
(四)由本团体理事会颁发会员证,并予以公告。
第十四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:
(一)选举权、被选举权和表决权;
(二)对本团体工作的知情权、建议权和监督权;
(三)参加本团体活动并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;
(四)有权建议本团体就企业和行业共同关心的问题开展调查研究;
(五)获得本团体相关服务及书刊文献资料
(六)退会自由。
第十五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:
(一)遵守本团体的章程和各项规定;
(二)执行本团体的决议;
(三)按规定交纳会费;
(四)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;
(五)向本团体反映情况,提供有关资料;
(六)响应和支持本团体发起的倡议号召。
第十六条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,经理事会表决通过,给予下列处分:
(一)警告;
(二)通报批评;
(三)暂停行使会员权利;
(四)除名;
第十七条 会员退会须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。
第十八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自动丧失会员资格:
(一)2年不按规定交纳会费;
(二)2年不按要求参加本团体活动;
(三)不再符合会员条件;
(四)丧失民事行为能力;
(五)被剥夺政治权利
第十九条 会员退会、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,其在本团体相应的职务、权利、义务自行终止。
第二十条 本团体置备会员名册,对会员情况进行记载。会员情况发生变动的,应当及时修改会员名册,并向会员公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