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七十六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由理事会提出,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。 第七十七条 本团体终止前,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织,清理债权债务,处理善后事宜。清算期间,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。 第七十八条 本团体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。 第七十九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,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,按照国家有关规定,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,或者捐赠给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。